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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合集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3 21:54:3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合集成”)股东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或“力晶创投”)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晶合集成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转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转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中金公司收到转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
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完成全部转让方相关
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转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转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4-12-20
法定代表人 黄崇仁
注册资本 15,000,000 万新台币
注册地址 台北市中山区南京东路三段 70 号 15 楼
H201010 一般投资业
F401010 国际贸易业
F113010 机械批发业
F113070 电信器材批发业
F119010 电子材料批发业
F113030 精密仪器批发业
F213040 精密仪器零售业
F213060 电信器材零售业
F213080 机械器具零售业
F219010 电子材料零售业
I301030 电子资讯供应服务业
I501010 产品设计业
F601010 智慧财产权业
ZZ99999 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H701010 住宅及大楼开发租售业
主营业务 H701020 工业厂房开发租售业
H701040 特定专业区开发业
H703090 不动产买卖业
H703100 不动产租赁业
C901010 陶瓷及陶瓷制品制造业
F110010 钟表批发业
F115010 首饰及贵金属批发业
F115020 矿石批发业
F210010 钟表零售业
F215010 首饰及贵金属零售业
F215020 矿石零售业
I105010 艺术品咨询顾问业
I102010 投资顾问业
J601010 艺文服务业
HZ02020 办理金融机构金钱债权之评价或拍卖业务
JE01010 租赁业
经核查并取得力晶创投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力晶创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力晶创投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力晶创投确认不为晶合集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4)力晶创投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力晶创投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力晶创投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力晶创投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力晶创投为晶合集成持股 5%以上的股东,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的减持规定,即“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晶合集成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转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力晶创投符合参与本次晶合集成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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