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江中药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4-12-16 15:40:5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股票代码:600750
南 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议案目录
议案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6
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7
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2
议案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15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订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分钟向大会秘书处办理签到、登记手续。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益。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要求发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分钟至大会秘书处进行发言登记,大会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安排股东发言。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得发言。
六、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发言应言简意赅。超出议案范围,欲向公司了解某些方面具体情况的,应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七、大会召开期间,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 14:50
二、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788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五、会议出席人员: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六、会议议程:
1. 宣布会议开始。
2. 宣读会议须知。
3. 宣布大会出席情况。
4. 推选 2 名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5. 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6.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发言。
7. 大会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统计会议表决票。
8. 宣布表决结果。
10.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
11.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汇报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独立董事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公司”)规范运作、治理体系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参考同行业、同地区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及独立董事专业度和敬业度,拟将公司每名独立董事薪酬由税前 10万元/年调整至税前 15 万元/年。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符合行业、地区基本水平和公司现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议案二: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汇报如下: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后,公司控股股东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江中”)提名下列 6 名人士为公司新一届(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刘为权先生、徐永前先生、刘立新先生、胡凤祥先生、崔兴品先生、邓蓉女士。
以上六位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为权先生:汉族,1971 年出生,中共党员,持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和江西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正高级会计师。曾任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江中药业财务负责人,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华润江中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现任华润江中党委书记、董事长,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为权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 219,00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刘为权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单位任职而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徐永前先生:汉族,1972 年出生,中共党员,持有江西中医大学医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江中药业副总经理,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润江中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现任华润江中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本公司党委副书记。
徐永前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 69,666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徐永前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单位任职而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刘立新先生:汉族,1967 年出生,中共党员,持有江西中医药大学理学学士和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主管中药师。曾任江中药业党委副书记,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华润江中助理总经理、华润江中副总经理。现任华润江中党委副书记、董事,本公司党委委员。
刘立新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 116,667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刘立新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单位任职而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胡凤祥先生:汉族,1970 年出生,中共党员,持有燕山大学工学学士学位,中级工程师。曾任赛科药业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北京医药集团工会副主席、纪检监察部主任,华润医药党务监察副总监、审计合规部高级总监、华润紫竹党委书记、总经理,华润医药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部总经理。现任华润江中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本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
胡凤祥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 183,00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胡凤祥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单位任职而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崔兴品先生:汉族,1973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持有中国科学
技术大学化学系分析化学博士研究生学位,曾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药理系开展过博士后研究工作。曾任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主任科员,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主任研究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健康和安全部副总经理。现任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
崔兴品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崔兴品先生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单位任职而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邓蓉女士:汉族,1978 年 9 月出生,持有中南大学会计学学士和
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曾任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核算与税务管理部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会计管理部总经理、华润双鹤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经理、会计管理总监、业务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职能部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等职务。现任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本公司董事。
邓蓉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邓蓉女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单位任职而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议案三: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汇报如下: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后,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下列 3 名人士为公司新一届(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谢亨华先生、梁波先生、张岩先生。
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同意被提名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已于 2024 年 12 月7 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第十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