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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6 15:45:44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互动易问答等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理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
(一)公司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舆情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5、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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