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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16:51:37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4-083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股东深圳红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大股东深圳红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38,9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1比例 25.83%。红粹投资计划在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4,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98%。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红粹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比例达 1%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日期 减持股数 减持股数占
(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集中竞价 2024年11月22日至 146.58 0.97%
红粹投资 2024年12月5日
大宗交易 2024年12月13日 100.00 0.66%
合计 246.58 1.63%
1 公司总股本为151,511,48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653,100股。此处总股本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总数,即150,858,382股,以下同。

二、股份变动达到 1%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红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5楼
权益变动时间 2024年12月13日
股票简称 英诺激光 股票代码 301021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无
(可多选)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 股 246.58 1.63%
合 计 246.58 1.63%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897.00 25.83% 3,650.42 24.2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897.00 25.83% 3,650.42 24.2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
号:2024-076):红粹投资计划在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日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 4,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行已作出的承诺、比例 2.98%。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
意向、计划 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 3,0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
致,减持数量在减持股份计划范围内,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
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尚未执行完毕。
本次变动是否存
在 违 反 《 证 券
法》《上市公司购
买管理办法》等法 是□否
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
是否存在不得行使 是□否
表决权的股份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名单
(2)红粹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
三、其他有关说明
1.红粹投资的减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上述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数量,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任何承诺的情形。
3.红粹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英诺激光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英诺激光控制权发生变更。
4.截至本公告日,红粹投资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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