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6 17:52:34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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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ZhiDiBaiYueCentre,200HuaiNingRoad,ZhengwuDistrict,Hefei,China2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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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在合肥市高新区
创新大道合肥软件园二期 F5 栋一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6,531,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