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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2024年第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19:41:34

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4-075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43,430,0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700,329,922 股扣除回购账户股份数 43,430,000 股后
的总股本 1,656,899,922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0 元
(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每股分红金额=(1,700,329,922-43,430,000)×0.30÷10=49,706,997.66 元;
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9,706,997.66÷1,700,329,922×10=0.292337 元/股;
3、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息)价按照上述原则和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292337)元/股。
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现有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的股本 1,656,899,922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
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43,430,000 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权益分派;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 43,430,000.00 股后的 1,656,899,92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70000 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
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2 月 2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账户中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
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79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2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经八路与新长路交叉口;
咨询联系人:童心;
咨询电话:0373-3978966;
传真电话:0373-391135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决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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