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7 16:52:47
长电科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29 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1 月 30 日,
贵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7日14点00分在贵公司D3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全华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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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与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3,41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62,077,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1.4112%。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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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