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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中国人寿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7 17:44:09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24-074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与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签署
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
业务代理协议》(“《2022-2024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拟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与集团公司签署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
务代理协议》(“《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据此,本
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交易
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
客户服务网络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
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 年 12 月 17 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2024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 2025-2027 年度〈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 年 12 月 17 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2025-2027 年度〈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关联董事蔡希良先生、利明光先生、王军辉先生、胡锦女士、胡容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如下:
期间 已付服务费金额
人民币(亿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4.63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4.63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 2.32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原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2003 年进行重组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蔡希良,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持有其 90%和 10%的股权,财政部为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集团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6.77 万
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6.42 万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9,883.74 亿元。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集团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41 万亿
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6.99 万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9,952.40 亿元。集团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
(二)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但未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在本公司计划于 2003 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过程中,集团公司已将其所有分支服务网络转让予本公司。为能利用集团公司广大的客户基础、增加本公司客户服务网络的使用率及增加本公司收入来源,本公司已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
(一)服务范围
根据《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本公司同意向集团公司就非转移保单提供多项保单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险业务处理;客户服务;数据及档案管理;单证管理;非转移保单的复效及续保附加险;再保险业务;处理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争议。本公司根据《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作为集团公司的代理人,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服务费
根据《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集团公司应每年以现金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在每年一次的付款期内,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等于以下两项之和:(1)截至该期间最后一日仍有效的非转移保单的数量乘以人民币 14元;(2)该期间非转移保单实收保费的 2.5%。
(三)期限
《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为止。在有效期内,《2025-2027 年保险业
务代理协议》可在任何一方提前至少 90 日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终止。
(四)年度上限

根据《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集团公司在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每年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 5.03亿元。
本公司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已经考虑到计算新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非转移保单数量时所产生的差异、预计新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期限内可复效的过期非转移保单的数量,并参考过往年度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历史数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
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客户服务网络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报备文件
(一)《2025-2027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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