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8 18:23:24
证券代码:301333 证券简称:诺思格 公告编号:2024-083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
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华通大厦 B 座北塔 11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武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67,414,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592%(公司表决权数量已剔除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下同)。
其中:现场出席并记名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58,78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8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634,0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5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634,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2%。
其中:现场出席并记名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634,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5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95,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5%;反
对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4,78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14,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9%;反对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8%;弃权 4,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股东审议,即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9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
对 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5,12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1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9%;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弃权 5,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4%。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婧、郭晓明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