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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8 19:05:37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4-85
债券代码:148147.SZ 债券简称:22 长安 K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 长安 K1;
债券代码:148147.SZ)(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支付
2023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本期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凡在 2024 年 12 月 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12 月 19日(含)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发行本期债券,根据《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将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支付本年度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2 长安 K1。
3.债券代码:148147.SZ。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 5 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票面利率:3.00%
8.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
9.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0.付息方式:按年付息。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7 年每年的 12 月 20 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方式:到期一次还本。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7 年 12 月 20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7.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22 长安 K1”的票面利率为 3.00%,每张“22 长安 K1”(面值 1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派发利息为 2.4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
2.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
3.付息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
4.债券面值:100 元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
6.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00%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2 长安 K1”持有人。凡在 2024 年 12 月 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12 月 19日(含)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 号
联系人:揭中华、李楠
联系电话:023-67594008
传真:023-67870261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姜昊天、姜家荣、李依亭
联系电话:010-60837490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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