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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8 20:04:39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316】号
致: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科技”)的委托,就公司与江苏盛虹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产业集团”)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尔邦”)、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炼化”)签署的《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浩通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浩通科技本次签署《框架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质、签署《框架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浩通科技出具的文件、上市公司公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注意到,各方签署的合同为框架协议,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及签字律师对交易各方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浩通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浩通科技作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必备的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浩通科技在重大合同相关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监管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浩通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框架合同》,浩通科技作为乙方,石化产业集团、斯尔邦、盛虹炼化作为甲方,甲方指定石化产业集团作为执行方,全权办理该业务涉及的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定价、结算等事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为石化产业集团。
根据上市公司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方盛虹”,证券代码“000301”)公开披露的《2024 年半年度报告》,石化产业集团、斯尔邦、盛虹炼化均为上市公司东方盛虹控制 100%股权的公司。石化产业集团、斯尔邦、盛虹炼化基本情况如下:
(一)石化产业集团
企业名称:江苏盛虹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XY2AJ9X
成立日期:2019 年 2 月 25 日
注册地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 399 号研发中心 702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石化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纤原料销售;石化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拍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斯尔邦
企业名称: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68923863
成立日期:2010 年 12 月 24 日
注册地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四路东、陬山二路北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许可证上许可范围)生产;石油化工产品(成品油除外)、煤化工产品、基础化工原料、精细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研发;化工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盛虹炼化
企业名称: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3983311165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23 日
注册地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三路 59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石油及化工产品销售;石油及化工产品、煤化工产品、基础化工原料、精细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研发;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
成品油零售(限危险化学品);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生产;成品油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认为,石化产业集团、斯尔邦、盛虹炼化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框架合同》的签署主体真实存在。
二、交易对方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质
石化产业集团、斯尔邦、盛虹炼化均合法持有主管政府机构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签署、履行《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上市公司东方盛虹已经发布《关于子公司出售含贵金属废催化剂资产的公告》。《框架合同》已由全体缔约方签署,合同内容包括废催化剂种类、定价模式、结算、合同期限、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框架合同》真实存在,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交易对手石化产业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真实存在,具备与浩通科技签署《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框架合同》真实存在,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不代表本所及签字律师对交易各方后续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周延
经办律师:邢中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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