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谷捷: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4-12-18 21:36:14
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
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为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发行人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内容及标准、程序及相关管理等,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可以有效地保障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获取公司信息。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原则、责任人、内容及投诉处理机制等,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为投资者行使权利创造了条件。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为了保证投资者与公司的顺畅沟通,公司设立了证券事务部,由专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以及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然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前,公司应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多种形式,充分保障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二)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网络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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