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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9 17:15:34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12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1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96元/股。
监事:李进 姜家书 程宝东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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