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集团: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9 18:27:33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4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窗28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 司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普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普通股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金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96人,代表股份291,017,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42,170,31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94 人,代表股份 48,846,75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94 人,代表股份 48,846,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94 人,代表股份 48,846,7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因与其他工作安排时间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逐项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287,873,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97%;反对 2,154,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405%;弃权 98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70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41%;反对 2,154,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16%;弃权 98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43%。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 287,857,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44%;反对 2,149,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85%;弃权 1,0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87,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24%;反对 2,149,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98%;弃权 1,0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丽、梁文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所有提案。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