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20 17:41: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减持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附录《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
规避前述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的,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监事和首席执行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酌情信托的成立人,而该成立人能够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如同他人签订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得公司的股份权益,则包括签订协议的所有人士。
以上(一)至(四)项所涉及的人士以下简称“视作拥有权益涉及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该名董事可以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可买卖公司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则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该名董事可以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并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在每种
情况下,董事长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需在有关董事要求批准买卖公司证券后 5 个香港营业日内回复有关董事,而按上文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收到批准后 5 个香港营业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A 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

华泰证券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