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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钢股份: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4-12-20 18:15:50

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及时化解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凌钢股份”)及控股的子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鞍钢财务公司”) 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凌钢股份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由凌钢股份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凌钢股份财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及法律合规部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对鞍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适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披露凌钢股份在鞍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情况。
第七条作为凌钢股份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鞍钢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八条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工作。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预防。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贷款情况、鞍钢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识别、评估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现存、贷款风险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凌钢股份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存贷款风险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鞍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凌钢股份认为有必要时,要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鞍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报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凌钢股份与鞍钢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存、贷款业务不得超过交易限额。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鞍钢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鞍钢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鞍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鞍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鞍钢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鞍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鞍钢财务公司的出资
额;
(六)鞍钢财务公司的股东对鞍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鞍钢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鞍钢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鞍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鞍钢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敦促鞍钢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启动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凌钢股份(含全资及控股的子公司)在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一)要求鞍钢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鞍钢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鞍钢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中止、终止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要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鞍钢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鞍钢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凌钢股份《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经凌钢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凌钢股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凌钢股份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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