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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宇)

公告时间:2024-12-20 20:10:37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申菱环境
股票代码:301018.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申菱环境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一、权益变动目的...... 6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6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7
二、本次权益变动说明...... 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 10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
方式...... 10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0
七、其他说明...... 11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一、备查文件...... 15
二、备查地点...... 15
附表 ...... 17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申菱环境、上市 指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 指 张宇

申菱投资 指 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张宇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申菱投资、崔颖琦所持上市公
本次协议转让 指 司10,640,000股、2,67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
为3.9992%、1.0036%,合计取得上市公司5.0028%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本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张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9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科华控股(603161)8.27%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与上市公司股东申菱投资、崔颖琦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13,3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28%,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2024年12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股东申菱投资、崔颖琦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13,3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28%。
二、本次权益变动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13,310,000股,持股比例为5.0028%。
股东 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姓名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00% 13,310,000 5.0028%
张宇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0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13,310,000 5.0028%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19日,张宇与申菱投资、崔颖琦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转让方一):申菱投资
甲方二(转让方二):崔颖琦
乙方(受让方):张宇
(一)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申菱环境股份中的13,310,000股股份(占申菱环境总股本的5.0028%)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转让10,640,000股,占申菱环境总股本的3.9992%;甲方二转让2,670,000股,占申菱环境总股本的1.0036%。

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80%计算,转让单价为23.9040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18,162,240元(大写:叁亿壹仟捌佰壹拾陆万贰仟贰佰肆拾元),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付款安排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1、第一笔转让价款。本协议签署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即总转让价款的40.8597%。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03,922,000元(大写:壹亿零叁佰玖拾贰万贰仟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6,078,000元(大写:贰仟陆佰零柒万捌仟元)。
2、第二笔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缴费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49,51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伍拾壹万元),即总转让价款的46.9917%。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19,518,000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伍拾壹万捌仟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9,992,000元(大写:贰仟玖佰玖拾玖万贰仟元)。甲方收到以上款项后应即时办理缴纳登记结算公司的过户费用,并完成过户手续。
3、剩余转让价款。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38,652,240元(大写:叁仟捌佰陆拾伍万贰仟贰佰肆拾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起一(1)个月内完成支付。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30,898,560元(大写:叁仟零捌拾玖万捌仟伍佰陆拾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7,753,680元(大写:柒佰柒拾伍万叁仟陆佰捌拾元)。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交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2、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4、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五)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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