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23 17:19:36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准确把握并引导舆论导向,有效预防和消除各类舆情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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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由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遇舆情事件,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报信息,并协助核实。报告舆情应确保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应真实、诚恳回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防止因信息不透明引发无端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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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与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舆情处理中,应积极面对,主动担责,及时核查信息,并全力配合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当树立系统运作的理念,通过有效管理和策略性行动,积极化解潜在危机,进而塑造并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与品牌声誉。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的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信息疏导与解释工作,确保市场能够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误解与误判,防止网络热点事件的扩大化;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或传播公司虚假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个人,公司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及提起诉讼等法律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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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起草、修订和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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