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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达: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3 17:57:49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
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五)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
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证券账户由公司投资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由公司投资部形成证券投资方案后提交公司主管投资的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批准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对与公
司证券投资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等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
入账,并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
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至少每季度末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
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并应对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
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
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关情况透露给
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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