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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3 18:2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
路 767 弄 2 号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5,452,01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69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3,721,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7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730,8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730,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转让部分应收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24,660,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168%;反
对 10,36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34%;弃权 4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39,6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916%;反对 10,36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47%;弃权 42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阳光
负 责 人:
沈国权 周 璐
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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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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