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时间:2024-12-23 18:34:03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在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钱坞路598号公司总部6号楼9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
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经全体独立董
事推举,会议由独立董事赵敏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独立董事 4 人,实际参与表决独立董事 4 人。会议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草案的介绍,我们认为: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内
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制订了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充分的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核心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公司将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组织层面和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考核依据,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敏 周纪昌
徐荣桥 金迎春
202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