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5 16:57:42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4-79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详见制度修订对照表,制度全文已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公司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豫体改字(1992)111 号文件批准,以社 豫体改字(1992)111 号文件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在河南省工 会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在河南省市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1000016996944XD。 9141000016996944XD。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出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股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配;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保;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 30%;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人提供的担保;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及本章程规
规定,无视风险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定的其他情形。
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给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无视风险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 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给公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提案。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出提案。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的除外。
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