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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5 18:05:33

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24-077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

4、会议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 1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
5、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万辉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12,285,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9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9,653,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40%。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1,805,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873%。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6,995,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55%。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480,6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2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0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657,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5%。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765,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0%;反对 484,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0%;弃权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33,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63%;反对 484,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323%;弃权 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912,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1%;反对 31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弃权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80,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10%;反对 31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739%;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指派律师董亚杰、谭程凯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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