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4-12-26 19:05:34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光生物”或“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 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 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3、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7、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8、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完成前,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9、其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
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部分第(四) 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272.5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6 个月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卫光生物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通过二级市场完成股票的购买。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 (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
5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个月,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 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 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 、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间另有规定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届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 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其后持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 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 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 2/3 (含)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2、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