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咨询: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7 18:11:12
证券代码:000779 证券简称:甘咨询 公告编号:2024-075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4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 284 号二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总经理张佩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20 日 15:00 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会议登记手续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经登记和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220 人,代表股份 237,749,7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14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5,306,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9 人,代表股份 32,442,9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9 人,代表股份 32,442,9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9 人,代表股份 32,442,9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9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纪委书记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霍吉栋、殊宏斐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911,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4%;反对 336,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5%;弃权 50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04,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57%;反对 336,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73%;弃权 50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70%。
提案 2.00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37,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10%;反对 96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8%;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37,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10%;反对 96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48%;弃权 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霍吉栋、殊宏斐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