颖泰生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7 18: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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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320 号
致: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列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4:00 在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
2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伯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上营业厅(网址:https://inv.chinaclear.cn/)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中
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5:00 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25,695,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01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25,580,4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1924%。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4,688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094%。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表决,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二)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2,0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88%;反对 49,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26%;弃权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5,192,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7.8388%;反对股数 49,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326%;弃权股数 6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86%。
关联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 725,580,473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反对 11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 725,580,4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反对 11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 725,580,4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反对 11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5,192,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7.8388%;反对股数 114,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161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
5.1《关于增补张松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 725,580,4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反对 49,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5,192,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7.8388%;反对股数 49,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326%;弃权股数 6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2286%。
5.2《关于增补潘永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 725,645,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5,257,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9.0674%;反对股数 49,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32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免去于俊田先生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 725,645,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 49,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5,257,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9.0674%;反对股数 49,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326%;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