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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2-27 18:57:47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24年12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 4
第四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 6
第五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 7
第六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 ESG)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委”),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 ESG 委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 ESG委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由包括董事长在内的七至九名董事组成。
战略与 ESG 委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 ESG 委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
ESG委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企业战略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相关事宜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 ESG愿景、ESG发展战略规划、ESG治理架构、ESG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经理层研究形成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及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投资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 ESG 重大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跟踪 ESG 发展形势、外部政策、利益相关方诉求,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符合公司发展的ESG实质性议题,对公司ESG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阅,确保ESG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九)建立及完善战略管控及评价考核体系;
(十)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研究和分析有关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的提案由主任(召集人)提交董事会审议。战略与 ESG 委应向
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及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研究和建议;
(三)对公司 ESG 相关事宜的研究和建议;
(四)对每年度战略实施情况的分析、评价及考核;
(五)汇报战略与 ESG委的工作及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和其他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战略与 ESG 委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其他专业人士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与ESG委委员参加战略与ESG委会议
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 ESG委会议;
(二)审定、签署战略与 ESG委的报告;
(三)检查战略与 ESG委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战略与 ESG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战略与 ESG委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战略与 ESG 委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战略与 ESG 委委员代行其职
权。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提交董事会的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委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发现并研究关系公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充分发挥战略与 ESG 委的“智囊团”作用。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下设工作小组,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战略高管担任,小组其他成员由公司战略、财务、研发、营销等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处组成。日常工作由战略部主办,董事会秘书处及其它部门协办。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战略与 ESG委的会议管理、决议督办。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委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负责就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涉及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进行洽谈,并向工作小组上报项目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以及公司 ESG事项相关资料和报
告;
(二)由工作小组就上述资料进行评审,经公司经理层审议批准后,向战略与 ESG 委提交正式提案;
(三)研究起草公司 ESG 治理架构体系方案,组织公司 ESG 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评
估,制定并汇总应对措施;
(四)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信息的公开披露文件。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委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委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公司战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发展战略的调整提出意见。董事会、董事长、战略与ESG委主任(召集人)或战略与ESG委半数以上委员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
事项,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战略与 ESG 委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
知期。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委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 ESG 委委员应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战略与 ESG 委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战略工作小组成员列席会议。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由战略与 ESG 委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委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与 ESG 委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与会委员对表决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将该不同意见与战略与 ESG委提案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其理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 ESG委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会议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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