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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竹科技:《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27 21:48:19

证券代码:831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3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福建龙泰竹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南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50700553218333A。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万股,于 2020年 7月 27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龙竹科技,股票代码:831445。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ong Bamboo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龙泰园 1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6,930,02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 2010年 4月 8日至 2040年 4月 7日。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的方式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竹制
品制造;竹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木竹材加工机械制造;木竹材加工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公司股票已在北交所上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 认购股份数(万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名称 元)
1 连健昌 1,249.81 净资产 2014.4.30
2 吴贵鹰 390.00 净资产 2014.4.30
3 胡志军 135.00 净资产 2014.4.30
4 陈博涵 133.00 净资产 2014.4.30
5 贾娟 100.00 净资产 2014.4.30
6 刘胜 96.75 净资产 2014.4.30
7 黄秋实 81.00 净资产 2014.4.30
8 王才英 79.00 净资产 2014.4.30
9 刘贤安 64.80 净资产 2014.4.30
10 杨贵兴 57.86 净资产 2014.4.30
11 袁毅敏 57.86 净资产 2014.4.30
12 董清华 57.86 净资产 2014.4.30
13 吴松兴 57.86 净资产 2014.4.30
14 吴升高 54.00 净资产 2014.4.30
15 陈磊 50.00 净资产 2014.4.30
16 朱慧光 50.00 净资产 2014.4.30
17 王健丰 44.40 净资产 2014.4.30
18 沈坚英 35.10 净资产 2014.4.30
19 王美英 34.70 净资产 2014.4.30
20 李苏闽 27.00 净资产 2014.4.30
21 钟志强 27.00 净资产 2014.4.30

22 吴兴华 27.00 净资产 2014.4.30
23 刘妹秀 27.00 净资产 2014.4.30
24 刘浩辉 13.50 净资产 2014.4.30
25 吴祖际 13.50 净资产 2014.4.30
26 杨金华 10.00 净资产 2014.4.30
27 尤修炳 10.00 净资产 2014.4.30
28 傅玉 5.00 净资产 2014.4.30
29 陈彩云 5.00 净资产 2014.4.30
30 杨敏玲 5.00 净资产 2014.4.30
31 吕劲松 1.00 净资产 2014.4.3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6,930,025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公司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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