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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数控: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7 21:51:19

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136 号希望大厦 38 层
Tel: +86 (411)82520188 www.sgla.com
致: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对事实的了解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及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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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5:00 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5:00。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4:30 在公司位于无锡的全资子公司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锡北泾虹路 15 号)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春安主持本次会议。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并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3,949,32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4.518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3,949,02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4.5179%。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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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采取书面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会主席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认缴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3,949,0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252 股,反对股数 30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495,5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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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87%;反对股数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252 股,反对股数 30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海南惠智投资有限公司、李春安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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