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30 15:45:03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共有 5 名董事,其中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2 名。
第六条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但因其他原因辞职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期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七条 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公司设置证券事务代表 1 人,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七)提名董事候选人,提议撤换、变更董事;
(十八)制定、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前款所称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第三章 董 事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会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因涉嫌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董事履行本项义务时,公司的全体人员应予以配合);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八)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按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