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东软集团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12-30 16:19:39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和增强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