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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H股公告-更改香港主要营业地址及法律程序代理人

公告时间:2024-12-30 20:14:34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股份编号:0347)
更 改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址 及 法 律 程 序 代 理 人
更 改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址
鞍 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 会(「董 事 会」)谨 此 宣 布,由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星 期 二)起,本 公 司 之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址 将 改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183号 合 和 中 心46楼。
更 改 法 律 程 序 代 理 人
董 事 会 宣 布,根 据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上 市 规 则」)
第19A.13(2)条 及 香 港 法 例 第622章 公 司 条 例 第16部,约 定 美 富 律 师 事 务
所(Morrison & Foerster)作 为 代 表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接 受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和 通 知
的 授 权 代 表(「法 律 程 序 代 理 人」)的 送 达 服 务 协 议,自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到 期。

董 事 会 进 一 步 宣 布,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已 获 委 任 为 法 律 程 序 代 理 人,自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生 效。
承 董 事 会 命
鞍 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王 军
执 行 董 事 兼 董 事 长
中 国 辽 宁 省 鞍 山 市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会 成 员 如 下:
执 行 董 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王 军 汪 建 华
张 红 军 王 旺 林
王 保 军 朱 克 实
邓 强 胡 彩 梅
非 执 行 董 事
谭 宇 海
* 仅 供 识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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