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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0 20:50:19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ST新亚 公告编号:2024-104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 月30 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华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其余董事过半数推举董事闻明先生主持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232,2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14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16.7539%。
其中: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825,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10.74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406,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6.006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232,291股;同意78,735,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6%;反对46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1%;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406,632股;同意27,910,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9%;反对4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5%;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232,291股;同意78,755,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6%;反对46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2%;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406,632股;同意27,930,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26%;反对46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1%;弃权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232,291股;同意78,735,8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5%;反对4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3%;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406,632股;同意27,910,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5%;反对4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8%;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232,291股;同意78,629,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1%;反对4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9%;弃权13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406,632股;同意27,803,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6%;反对4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4%;弃权1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232,291股;同意78,59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0%;反对5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7%;弃权1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406,632股;同意27,767,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1%;反对5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2%;弃权1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嶂、陈佳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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