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2-30 20:59:02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提示:修改内容以下划线并加粗标示)
原《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经公司 2016
序号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拟修订情况 备注
过)
为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1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
制定本管理制度。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
注事项(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包括股权募集资金和债券募集资金。其中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股权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而向投资者募集并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3 新增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
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4 新增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5 新增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应制定
6 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范公开和透明。
7 新增 第二章 股权募集资金
第一节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设立专用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8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当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9 原第二条内容修改至第九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 所承诺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10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务顾问;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存储及使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式;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责任;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
公告。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11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节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删除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
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
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
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