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0 20:59:02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锡业股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 11 号令)、《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国资财管〔2021〕265 号)、《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 228 号令)、《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增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监督合力,推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是服务大局、立足战略、突出重点、强化合规、防范风险;
三是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强化整改、严肃问责,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负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
制,强化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风控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
(一)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二)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三)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四)拟定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年度履行经济责任报告;
(五)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形成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六)审计业务外包管理;
(七)与审计有关的中介机构管理;
(八)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其他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中心)负责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配合提供所掌握的被审计单位管理过程的问题线索;
(二)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指导和监督;
(三)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进行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所属单位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确无条件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应明确内审工作的领导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上级安排及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公司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本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服务,涉密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情形除外。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做好相关审核复核工作,对采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公司内设机构以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提出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汇报,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督办;
(十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申请调动相关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协助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管理,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级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时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工作统计报表以及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锡业股份内部审计机构。涉密事项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所属单位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
锡业股份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所属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围绕公司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审计
资源配置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拟定公司年度审计计划,按照公司管控清单决策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内部审计机构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内部审计机构会同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审计组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综合考虑审计项目特点、审计资源等相关因素确定审计方式,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实行委托审计时,审计服务机构的选聘按照公司采购服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审核被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督查四个阶段。
第三十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进场前,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向公司各部门(中心)收集被审计单位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的
存在的问题、线索等信息,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后,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开展审计 3 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