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宋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2-31 17: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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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4〕0289 号
关于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独立董事宋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宋莉,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2024 年 11 月 20 日,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宋莉的配偶史某光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
六个月内卖出行为。其中,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 日
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000 股,成交金额 9,380 元,累计卖出 1,000 股,成交金额 9,470
元;在 202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2,000 股,成交金额
13,840 元,累计卖出 2,000 股,成交金额 13,880 元;在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2024 年11月18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3,400 股,成交金额 89,509 元,累计卖出12,900 股,成交金额 90,045 元。截至前述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产生相关收益已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宋莉的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宋莉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