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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2 20:07:29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02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356.6371 万元。 26,888.6371 万元。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
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式。 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73,566,371 股,全部为普通股。 268,886,371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
…… 不存在其他类别股份,未来公司拟发
行其他类别股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发
行并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补偿、借款或其他等形式,对购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新增股份的,公司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是,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的程序办理。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不按
照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申报离职的,……
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要求予以提供。
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诉讼。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起诉讼。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起诉讼。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讼。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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