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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源创: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06 15:33:34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
管理能力,建立健全诊断预防、分析研判、持续监控、应对处置、复盘修复的舆情应对机制,提升公司对各类舆情的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准确分析、有效引导和妥善处置各类舆情事件,维护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制订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各类媒体等发布的可能
对公司形象、对公司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可能引发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波动的评论、报道或传言等。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企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子
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基本原则包括:
(一)预见性原则:深入结合公司经营和风险控制管理工作,分析研判公司可能出现的舆情事件,剖析公司可能面临的舆情环境,并针对外部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预判和预案;
(二)持续性原则:舆情发展具有动态性、复杂性等特征,舆情事件的应对需要动态变化、持续跟进,舆情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始终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持续完善舆情应对流程,根据舆情管理的效果,不断调整和优化
舆情管理策略,提高危机应对能力;
(三)准确性原则: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舆情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现并启动应对机制,及时应对;
(五)整体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树立整体意识,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舆情事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组长,组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舆情工作组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制定舆情管理的战略和方针,对舆情事件的应对决策进行指导和审批。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应对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分析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预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各类舆情事件处理过程中信息发布和舆情载体对接工作;
(四)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上报;
(五)各类舆情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汇总过往舆情监测和应
对情况的汇报,评估舆情管理工作的效果,复盘研究舆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舆情工作组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监测分析团队,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以 IT
部门为依托,与外部专业舆情监测机构合作,运用舆情监测工具和技术,对国内外各类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社交媒体平台、行业论坛、博客、视频网站等)进行实时监测,收集与公司相关的舆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品牌、
产品、服务、管理层、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合作伙伴等方面的内容,并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筛选、分类、整理和分析,评估舆情的性质(正面、负面、中性)、热度(传播范围、传播速度、关注度等)、影响程度(对公司形象、声誉、业务等方面的潜在影响)和发展趋势,形成舆情分析报告,为舆情应对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应对执行团队,由公司企业宣传部门、内审
法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根据舆情工作组的决策和舆情分析报告,制定具体的舆情应对策略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企业宣传部门:作为舆情应对的牵头部门,负责与媒体进行沟通协调,组织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活动,塑造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在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撰写和发布新闻稿、声明稿、情况通报等各类公关文案,确保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舆情事件发展及时调整宣传策略。
内审法务部门:对舆情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为舆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建议;负责审核公司发布的各类舆情应对文案,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涉及公司名誉权、知识产权等法律纠纷的舆情事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与舆情事件相关的业务信息和数据,协助舆情监测分析团队了解事件的背景和真相;根据舆情应对策略,落实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整改措施和改进方案,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配合企业宣传部门和其他部门开展与客户、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交流工作,回应相关方关切,稳定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舆情信
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信息,做好舆情管理过程中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和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和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续预警、严格监测。公司应建立舆情预警机制,根据舆情监测数据
分析结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舆情预警指标体系和阈值设定,明确不同级别舆情事件的预警条件和信号,舆情监测系统发现舆情信息达到或超过预设的预警阈值时,通过电话、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将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到公司舆情工作组、舆情监测分析团队、舆情应对执行团队以及相关责任人,确保预警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接收;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在发出舆情预警信号后,舆情监测分析团队应迅速对舆情事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包括舆情的基本情况、传播态势、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初步的应对建议等内容,并及时提交给公司舆情工作组和相关部门。
舆情工作组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立即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制定舆情应对策略和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舆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要求舆情监测分析团队持续跟踪舆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应对策略,为舆情应对工作提供动态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舆情应对执行团队应根据舆情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针对性的舆情应对策略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策略、媒体沟通策略、公众互动策略、危机公关策略、业务改进策略等;
(三)主动发布、积极沟通。公司根据舆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予以回应,确保公司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一致,避免信息混乱和误导投资者。
(四)后续跟进、复盘修复。在舆情事件得到处置后,舆情应对执行团队应继续对舆情的发展态势进行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公众和媒体对公司应对措施的反馈意见和评价,确保舆情不会出现反复和反弹。同时组织开展舆情应对工作的后续评估,对舆情事件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应对措施、处置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评估舆情应对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之处,形成舆情应对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公司舆情工作组和相关部门。
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应对评估报告的结果,对公司的舆情管理制度、监测体系、预警机制、应对策略和措施等方面进行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舆情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防范类似舆情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加强培训、提升意识。公司定期组织相关员工参加舆情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舆情意识和应对能力。培训内容包括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应对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以及公司舆情管理制度和流程、媒体沟通技巧、公众互动策略、危机公关案例分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培训对象涵盖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销售人员、公关人员等与舆情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员工,确保相关员工能够了解舆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方法,掌握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发现舆情、应对舆情和防范舆情风险的技巧和能力。
第十三条 突发舆情的特别注意事项:发生突发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
立即召集舆情工作组临时会议,就应对突发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舆情应对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载体沟通情况,就相关信息进行交流,防止误判误读;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与投资者有效沟通,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四)根据需要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澄清。突发舆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舆情载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法律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舆情信息记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主要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
第四章 舆情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舆情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由公司内审法务部门
负责对舆情监测、应对处置、信息发布等工作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舆情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将舆情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员工的考核,对相关部门
和员工在舆情监测、预警、应对处置、信息发布、沟通协调、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对于在舆情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舆情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舆情事件发生或扩大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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