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月)
公告时间:2025-01-06 18:54:51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帐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帐户、其他专用帐户、临时帐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统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上述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门,逐级由公司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或董事长签批后予以执行,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披露,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4、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募集金额 10%以下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在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4、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6、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3、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规范
上市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及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超募资金可按照先后顺序用于以下事项: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贷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同时,还应披露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及为控股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