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1-07 19:13:4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 月 7 日经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预算规划、协调、激励及监
管的作用,保证公司战略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司
预算编制的总原则,组织编制、审议和修改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对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预算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预算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新设或指定相关部门为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
(二)根据公司整体规划目标组织编制并审议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
(三)审核公司的初步预算方案并讨论建议修正事项;
(四)预算编制的环境变更时,组织修改公司中长期预算和年度预算;
(五)审议并分析预算执行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负责预算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公司预算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及进度跟踪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对负责预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年度经营目标预算;
(二)公司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分析;
(三)在跟踪重大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四)根据情况和环境变化,提出公司预算修正建议;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提
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预算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预算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除非该委员在签字时表明了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预算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负责日常工作部门的成员可列席预算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五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