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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科科技: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8 18:42:38

证券代码:301196 证券简称:唯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6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9,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因 2025
年 1 月 11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核发了《关于同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2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3,6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4,8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9,588,67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1,611,3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5,9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7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24,8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7,482,7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1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7,317,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其中自然人股东2名,分别为张侃、庄朝阳;境内机构股东 4 名,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领唯创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立唯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克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领唯创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厦门立唯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克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张侃、庄朝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9,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6 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股东 限售股数量 占总 本次解除限
号 名称 (股) 股本 售股数量 备注
比例 (股)
1 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 16,879,000 13.52% 16,879,000
企业(有限合伙)
2 厦门领唯创富管理咨询 6,860,000 5.50% 6,860,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 股东 限售股数量 占总 本次解除限
号 名称 (股) 股本 售股数量 备注
比例 (股)
3 张侃 3,500,000 2.80% 3,500,000
4 庄朝阳 1,164,000 0.93% 1,164,000
5 厦门立唯昇管理咨询合 1,147,000 0.92% 1,147,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6 上海克比管理咨询合伙 400,000 0.32% 400,000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9,950,000 24.00% 29,950,000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
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3、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克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庄辉阳先生及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做出了限售及延长锁
定期的承诺,延长锁定期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4、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
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减数量(+,- 占总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数量(股) 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7,482,712 70.10% -29,950,000 57,532,712 46.10%
其中:高管锁定股 632,712 0.51% 0 632,712 0.51%
首发前限售股 86,850,000 69.59% -29,950,000 56,900,000 45.5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7,317,288 29.90% +29,950,000 67,267,288 53.90%
三、总股本 124,800,000 100% 0 124,800,000 1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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