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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9 18:05:42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5-002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如该合同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作用。
3、未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 化以及其他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性事件的影响,有可能 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拓展公司业务,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与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 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石河子公司”)于近日签订《中清先进电池制造 (石河子)有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暂定 价款为 1,003,000,000 元(壹拾亿零叁佰万元整)。本合同的签订为公司的日常 经营活动行为,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一东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 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力设施器材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应用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数字技术服务;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八路 21 号 10617 号
(二)中清石河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清石河子公司未与公司发生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信用中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显示,中清石河子公司无严重失信及经营异常行为。该公司资信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四)与公司关系
中清石河子公司为江苏院少数股东之一中清孚尧电力(上海)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 工程概况
1、合同主体:
发包人(全称):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3、工程地点:新疆石河子。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及规模:占地面积约 94666.08m2,总建筑面积约 104235.06m2,包括电池车间、综合仓库、化学品库、硅烷站、氢气站、笑气氨气站、CDS 站、磷烷站、危废库、空压站、固废站、110KV 变电站、罐区、雨水池、废水站、消防水池及泵房、宿舍、门卫、事故中转池、室外总体等。
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装、试验、测试、分系统调试、试运行、培训、验收、最终交付以及保修期内的全包维保服务等完成本项目所有功能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上包括相关评审费用。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5 年 1 月 18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3 月 3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439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壹拾亿零叁佰万元整(¥ 1,003,000,000 元)。
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 20,000,000 元);适用税率:6%,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叁万贰仟零柒拾伍元肆角柒分(¥ 1,132,075.47 元);
(2)设备及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玖亿捌仟叁佰万元整(¥ 983,000,000 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捌仟壹佰壹拾陆万伍仟壹佰叁拾柒元陆角壹分(¥ 81,165,137.61 元);
其中:土建工程金额(含税)为 2.88 亿元,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金额(含税)为 6.95 亿元;
2、合同价格形式:

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暂定总价,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相关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进行结算,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5 年 01 月 09 日订立。
(五)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六)工程进度款
1、签订合同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报形象进度节点;首次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工程完工形象进度节点对应工程量金额应超过已经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后续每月 25 日总承包单位申报形象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变更签证除外),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工程量的 80%支付。
2、工程完工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审查合格工程量的 90%。完
成结算审计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费结算审计金额的 97%;缺陷责任期满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3、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3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逾期结算时间及金额另行约定)。
(七)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签订的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1,003,000,000 元,如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项目完工进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对未来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会对 2024 年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如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未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性事件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若发生上述事项,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决策。
六、备查文件
《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 6GW 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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