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10 17:50:33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
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可能或已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
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可能或者已经遭受损失,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等工
作;
(四)负责向所属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舆情信息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
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管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公司舆情工作组要求的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
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
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
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
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其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
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并
联合各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
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
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
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证券部,证券部在知悉并核实各类舆情信
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还
应向舆情工作组全体成员通报,必要时向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
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各类沟通热线、网络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
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
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6.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实施危机
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
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和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
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
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分、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
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