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五洲交通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1-10 21:32:05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Guangxi Wuzhou Communications Co., Ltd.
(南宁市良庆区庆歌路 20 号富雅国际商务大厦 A 栋 43 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洲交通”或“发行人”)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背景
(一)公路作为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发展迅速,高速公路网格化效应显现
公路运输作为地区间较为直接、有效的运输方式,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客货运输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凭借着迅速、安全、经济、舒适的优点,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高速公路具有突出的网络化特征,当网络布局合理时,将形成显著的运输效益优势。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高速公路在全国范围内已在相当程度上形成网络化,路网效应日益显现,为车流量增长提供了一定保障。
(二)落实交通强国战略,广西区内交通运输建设持续部署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提高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十四五”时期交通运输部将紧紧围绕“补短板、促融合、提质效、保安畅、强服务、优治理”六个方面开展工作,并将科技创新摆在了首要位置,将以数字化、网联化、智能化为主线,以提效能、扩功能、增动能为导向,推动智慧交通高效有序发展。广西区内方面,自治区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强调,“十四五”期,广西要建成“全国前列,西部领先”的“交通大省”,有力支撑“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目的
(一)巩固收费公路主业优势
公司深耕交通基础设施行业领域 30 余年,在公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 G80 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工程的投资建设。
坛百高速是《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 年)》高速公路网中广州至昆明(G80)的组成部分,也是公司重要高速公路资产之一。坛百高速在《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 年)》中具有通道的唯一性,而且交通需求增幅近年来不断增大,考虑到坛百高速车辆组成现状及实际运行条件,需要加大通行能力的运输通道。
本项目实施后,政府的交通规划将得到落实,社会公众的交通需求将得到保障,公司可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通过本项目,公司可有效提高坛百高速的资产质量,扩大公路资产规模,提升收费公路主业未来发展空间,进一步巩固收费公路的投资和营运方面的核心优势。
(二)改善资本结构,提升财务稳健性
高速公路是使用周期长、技术标准高和投资巨大的基础性设施,高速公路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G80 广昆高速公路南宁至百色段改扩建工程(坛洛至百色段)工程项目资金总需求约为 204.3 亿元,投资金额较大,公司为实施该项目,预计将增加一定规模的债务融资,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更有利于控制有息负债规模,改善公司资本结构,进而合理管控财务费用、提升盈利能力,强化财务稳健性水平。
第二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项目资金总需求约为 204.3亿元,投资金额较大。公司现有资金难以完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且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未来经营发展,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二)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资本金规模较高,需要股权融资支持
项目估算总金额为 204.3 亿元,其中资本金至少需要约 40.86 亿元,占总投
资的 20%,该项目资本金需要企业自筹,而资本金需要股权融资进行支持。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兼具股债双性。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能够适当提高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充分利用债务杠杆提升资产收益率,提高股东利润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具有必要性。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四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