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阿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1-14 19:18:4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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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华侨城洲际大
酒店马德里 2 厅举行。公司董事长张国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黄水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96 人,所持股份总数 352,145,326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8.0341%(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94 人,所持股份总数2,945,326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63%,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总数349,2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978%。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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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94人,所持股份总数2,945,326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63%。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长张国涛先生、董事卢依雯女士、董事陈启胜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0,285,6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719%;
反对 1,853,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65%;弃权 5,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85,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8599%;反对 1,853,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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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62.9432%;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969%。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2,127,3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9%;
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5%;弃权 5,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27,3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889%;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142%;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69%。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0,286,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721%;
反对 1,849,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251%;弃权 9,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86,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8871%;反对 1,849,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2.7870%;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259%。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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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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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卢剑
经办律师:
钟婷
202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