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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创数据: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1-16 16:40:32

证券代码:835305 证券简称:云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5-007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稿)
2024 年 11 月 15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为: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 6 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四号
楼 A 栋 9 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37.612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技创新,构建高效的研发管理体系,为
客户提供国际领先的云计算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司立志成为国际最大的云计算大数据供应商和解决方案集成商,成为全球大数据产业的第一品牌。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开发、 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产品销售;计算机存储技术研发、销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服务;电子产品、电子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修;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站建设;会务服务;企业营销策划;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仪器、仪表研发、生产、安装、销售;电子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智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及维护;设备租赁及技术咨询服务;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执业证书类培训)。建设工程设计;网络文化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动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且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适时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
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数
为 3000 万股,出资时间均为 2015 年 8 月 6 日,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发起人分
别是:张真持股数额 1890 万股,占比 63%;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额600 万股,占比 20%;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额 270 万股,占比9%、南京力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额 240 万股,占比 8%。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237.612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237.6125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及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册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
(三)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股份存管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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