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H股公告-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公告时间:2025-01-17 18: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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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333(港币柜台)及82333(人民币柜台)
股东特别大会
之投票表决结果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公布本公司於
2025 年 1 月 17日(星期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北省保定市莲池
区朝阳南大街 2266 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
会」或「会议」)的投票表决结果。提呈的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本公司股东
(「股东」)正式通过。
有关会议所审议决议案的详情,股东可参阅本公司发出的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通函(「通
函」)。除本公告文义另有所指外,通函所界定词汇在本公告具有相同涵义。1.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i) 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於2025年1月17日(星期五)在中国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朝阳南大街2266号
本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执行董事李红栓女士主持并现场出
席会议。独立非执行董事乐英女士现场出席会议。执行董事魏建军先生、赵国
庆先生,非执行董事何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范辉先生及邹兆麟先生因其他
公务未出席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并无否决或修改决议案,亦
无提呈新决议案进行表决。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由本公司A股持有人(「A 股股东」)
参与。
(ii) 会议出席情况
董事会主席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已送达全体股东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建
议决议案,而股东已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有关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股权登记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557,079,396股股份
(包括6,238,303,396股A股及2,318,776,000股H股),其中3,441,660,753股股
份乃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决议案进行表决赞成或反对。
持有777,727,338股(包括227,458,235股A股和550,269,103股H股)股份的股东
或其委任代表已出席该大会。
2. 股东特别大会所提呈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以下决议案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一致。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
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案。以下各项决议案
的投票比例乃按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所持
A 股股份及H 股股份总数计算。
普通决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关於预计2025-2027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详情载於本公司於2024年12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 www.gwm.com.cn )
发出之通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26,830,925 99.72421 395,010 0.17366 232,300 0.10213
H股 549,593,603 99.87725 8,000 0.00145 667,500 0.12130
普通股合计 776,424,528 99.83248 403,010 0.05182 899,800 0.11570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拟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
呈的相关决议案放弃表决。於股东特别大会股权登记日期,长城控股持有本公
司37,998,500股H股股份,创新长城持有本公司5,115,000,000股A股股份,同
时,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魏建军先生之关联公司毫末智行的董事穆峰先生及吴会
肖女士分别持有本公司1,700,900股A股股份、83,504股A股股份,需要并已就
本次会议的普通决议案第1项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特别大会并就本议案表决赞成或反对的人士所持的股份总数为 3,441,660,753
股。
(2) 审议及批准关於建议2025-2027年度采购产品关连交易上限的议案(详
情载於本公司於2024年12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ww.gwm.com.cn )发出之通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26,800,225 99.71071 413,910 0.18197 244,100 0.10732
H股 549,593,603 99.87725 8,000 0.00145 667,500 0.12130
普通股合计 776,393,828 99.82854 421,910 0.05425 911,600 0.11721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14A.36条的规定,任何在《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持 续关连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应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对有关该框架协议的 决议案放弃表决。於股东特别大会股权登记日期,长城控股持有本公司 37,998,500股H股股份,创新长城持有本公司5,115,000,000股A股股份,同时,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魏建军先生之关联公司毫末智行的董事穆峰先生及吴会肖女 士分别持有本公司1,700,900股A股股份、83,504股A股股份,需要并已就本次会 议的普通决议案第2项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有权出席本次股东特别大会 并就本议案进行表决赞成或反对的人士所持的股份总数为3,441,660,753股。
除上文所披露外,就公司所深知、尽悉及确信:(1)概无任何股份根据上市规 则第 13.40 条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而须放弃就任何决议案投赞成票;(2)概无 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所提呈决议案放弃表决权;及(3) 概无其他股东在通函中表明拟就任何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3. 监票人
本公司的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担任监票人并比较
了投票汇总与本公司收集及提供的投票表格。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夥)所实施的相关工作未构成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阅准则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执行的鉴证业务,亦
不就投票的法律解释或投票权等有关事宜提供任何鉴证或建议。
4. 律师见证
会议经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见证。根
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告可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gwm.com.cn)览阅。
承董事会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李红栓
中国河北省保定市,2025 年 1 月 17 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如下:
执行董事:魏建军先生、赵国庆先生及李红栓女士。
非执行董事:何平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乐英女士、范辉先生及邹兆麟先生。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