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20 17:29:46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BWZ11035),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3 定义
3.1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3.2 本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
员、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权限、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方式、审计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
3.3 内部审计机构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接受审计署及
出资人的指导和监督。
3.4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4 内部审计领导、机构、人员
4.1 内部审计领导
4.1.1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
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汇报工作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4.1.2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
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4.1.3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
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审计部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4.1.4 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
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4.2 审计部
4.2 审计部设置
4.2.1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立设审计
部,其业务由上一级审计部集中管理。
4.2.2公司审计部接受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及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上级审计机构是指中南钢铁审计部、政府审计机构,以下除非特别注明,上级审计机构一般指中南钢铁公司审计部。
4.2.3 公司审计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包括:
4.2.3.1 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内
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审计委员会专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4.2.3.1.2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
4.2.3.1.3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其召开的会议及董
事会的相关会议;
4.2.3.1.4 与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
4.2.3.1.5 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2.4司审计部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包括:
4.2.4.1 审计计划及工作管理:按要求编制和上报年度审计
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其他要求报告等;
4.2.4.2 审计项目管理:按要求向上机审计机构、审计信息
系统提交审计计划、审计业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
4.2.4.3 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管理: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任
免由本公司决定,具体按前备案中南钢铁干部任免程序执行。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日常工作对本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接受中南钢铁公司审计部的专业领导。
4.2.4.4 审计机构负责人绩效评价管理:中南钢铁与本公司
实施协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需向中南钢铁报备。
4.2.4.5 审计人员配置管理:按公司要求制订审计人员任职
标准,定期对公司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情况进行评价。
4.2.4.6 审计人员培训管理:审计人员专业培训由公司统一
组织开展。
4.2.4.7 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公司外聘中介机构原则上在集
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取,并根据集团公司的评估规定对外聘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4.3 内部审计人员
4.3.1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审计部应配备与企
业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4.3.2审计部负责人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符合公司的相应任职标准。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4.3.3 审计部可根据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专员。特约审计专员
是指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聘请的具有专业管理和业务特长的专家,兼职为公司审计业务提供专业咨询、培训及参加具体项目审计等工作。
4.3.4各单位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4.3.5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4.3.6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列入所在公司
的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5 管理职责、权限、审计结果运用、责任追究
5.1 管理职责
5.1.1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5.1.1.1 负责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总结报告的审批。
5.1.1.2 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审计部履行职能必要处理
权或者处罚权。
5.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5.1.2.1 负责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5.1.2.2 审阅审计部履行职能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的
授予是否充分,必要的审计预算经费拨付是否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是否遵循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并向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及建议。
5.1.2.3 审阅审计部提交的职能性报告,并向董事会(或主
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及建议。
5.1.3 审计部
5.1.3.1 拟定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本公司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上报本公司审批;
5.1.3.2 组织或参与组织本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并对本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5.1.3.3 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1.3.4 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业务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5.1.3.5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5.1.3.6 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5.1.3.7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在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出具评价意见,并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
5.1.3.8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的执行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监督;
5.1.3.9 对本公司及子公司信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
运行、安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评价;
5.1.3.10 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
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结)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效益后评估进行审计监督。
5.1.3.11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
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5.1.3.12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
算情况进行检查;
5.1.3.13 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
评估、工程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加强监督,做好对上级审计机构决定范围的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进行审计监督。
5.1.3.14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
事项。
5.2 审计部主要权限
5.2.1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5.2.2参加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5.2.3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2.4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5.2.5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
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5.2.6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2.7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2.8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5.2.9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5.2.10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5.2.11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5.2.12 被审计单位
5.2.12.1 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审计配合工作、对审计报告
提出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5.2.12.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
观性和公正性。
5.3 审计结果运用
5.3.1公司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5.3.2 被审计单位对各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
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5.3.3 公司对审计部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5.3.4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与内部纪检监督、巡察、组织
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5.3.5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督机关、司法机关。
5.3.6 公司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力量和成
果。对上级或内部监督部门检查发现且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不纳入审计报告。
5.4 责任追究
5.4.1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
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5.4.1.1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5.4.1.2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