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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0 18:21:19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2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行使完毕。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吴证券”、“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
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截止 2025 年 1 月 16 日,东吴证券未使用超
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公司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87.75 万股,由此,本次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672.75 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3,900.00 万股增加至 3,987.75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16.87%。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林泰新材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
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行使完毕。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 87.75
万股股票,已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登记于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票账户名下。以上对象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起锁定,其中东吴
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股份锁定 12 个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股份锁定 6 个月。
2025 年 1 月 16 日,东吴证券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所对应的募集
资金划付给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30Z0009 号《验资
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所示: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 控股股东、
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实 际 控 制
刘健 8,357,948 21.43% 8,357,948 20.96% 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 人、董事长
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兼总经理
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特作出如下专项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60 个月内,本
人不主动放弃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和巩固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股东名称 选择权行使前) 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2)自林泰新材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本
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始终不低于 20%,且将
通过限售、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等合法方式,保
证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始终超过其它任何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减持发行人股份的,由本人购回所
减持的股份;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
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
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关于业绩下滑,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作出承
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
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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