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安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1 20:11:43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家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740,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7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592,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78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147,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009%。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
共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33,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7%。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尹训东先生和马秀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尹训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14,090,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62,5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4.6328%。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尹训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马秀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 114,088,9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61,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4.6216%。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马秀梅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4,063,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6238%;反对 21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405%;弃权 22,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1,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7.7252%;反对 21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0590%;弃权 22,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15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晶心和李沁兰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1 日